义乌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细则
为规范户口迁移管理,方便群众办理户口迁移登记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和《浙江省户口登记条例》等相关规定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一、迁移范围
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的人员。
二、迁移条件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:
1. 因结婚、投靠、就业等原因迁移的;
2. 因拆迁、房屋产权变更等原因迁移的;
3. 因继承、赠与、购买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,且符合当地住房政策规定的;
4. 因其他合法事由迁移的。
三、迁移程序
户口迁移登记程序如下:
1. 迁移申请: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提交《户口迁移申请表》和相关材料。
2. 审核受理:户籍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。
3. 迁移审批:户籍部门报经有关领导审批。
4. 迁移登记:审批通过后,户籍部门为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。
5. 迁出登记:户籍部门向迁出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发送《户口迁移通知书》,迁出地户籍部门根据通知书办理迁出登记手续。
四、所需材料
迁移申请时,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1. 《户口迁移申请表》;
2. 身份证;
3. 迁入地住房证明(如房屋产权证、租赁合同等);
4. 相关事由证明材料(如《结婚证》、《投靠证明》、《就业证明》等);
5. 其他户籍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。
五、注意事项
1.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,不得弄虚作假。
2. 户口迁移登记应当在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同时办理。
3. 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时,户口簿由户籍部门收缴。
4.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六、附则
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义乌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
一、目的
为规范义乌市户口迁移登记管理,保障公民户籍登记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等相关规定,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二、适用范围
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义乌市范围内,因工作、学习、居住等原因需要迁移户口的公民。
三、迁移条件
公民申请户口迁移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1. 具有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;
2. 已在义乌市合法稳定住所(居住满一年以上);
3. 符合义乌市的户口迁移政策规定。
四、迁移程序
1. 申请: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、户口簿等材料,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移登记。
2. 审核: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,核查申请材料,并实地调查核实申请人的住所、工作或学习等情况。
3. 审批:公安机关经审核符合迁移条件的,报市公安局审批。
4. 登记:经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后,公安机关为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,注销原户口,发放新的户口簿。
五、迁移期限
迁入户口:自市公安局审批之日起30日内。
迁出户口:自市公安局审批之日起15日内。
六、迁移费用
户口迁移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七、违法责任
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,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。
八、附则
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由义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