义乌市移民管理局联系方式
为了方便大家与义乌市移民管理局联系,在此提供其官方联系方式。
电话号码
1. 值班电话:0579-
2. 政策咨询科:0579-
3. 出入境管理科:0579-
4. 人事综合科:0579-
注意
请在办公时间(周一至周五 9:00-12:00,13:30-17:00)拨打以上电话。节假日或非办公时间,请拨打值班电话。
义乌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细则
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户口管理制度,规范户口迁移登记工作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一、迁移登记范围
1. 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规定的入户、迁出、迁入、户口注销等迁移情形。
2. 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。
二、迁移登记条件
1. 申请人具备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(居民身份证、户口本等)。
2. 符合迁入地的户口登记管理规定。
3. 提供与迁入事由相符的有效证明材料。
三、迁移登记程序
1. 申请人向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管理窗口提出申请,并提交相关材料。
2. 户籍民警审核申请材料,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迁入事由,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。
3. 经审核无误后,出具《户口迁移证》,交申请人持往拟迁出地派出所。
4. 拟迁出地派出所核对申请人信息,符合条件的办理户口迁出登记,收回《户口迁移证》。
5. 申请人持《户口迁移证》返回拟迁入地派出所,办理户口迁入登记。
四、特殊情形迁移登记
1. 新生儿落户:父母凭婴儿出生证明、父母户口簿等相关材料,向婴儿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。
2. 军人转业入户:军人凭转业证明、接收通知书等相关材料,向接收地派出所申请入户。
3. 外来人员入户:外来人员符合我市相关入户管理规定并经审核同意后,向拟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入户。
五、户口迁移登记管理
1. 户口迁移登记实行严格的审核制度,确保迁移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。
2. 户籍民警应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,发现虚假或不符规定情况的,应当拒绝受理或不予登记。
3. 派出所应当及时将户口迁移信息录入户籍信息系统,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共享信息。
六、其他
1.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2. 《义乌市户口迁移登记管理办法》(义公发〔2016〕272号)同时废止。
义乌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
第一章 总则
1. 为了维护户籍管理秩序,规范户口迁移登记工作,便利市民办事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2. 本规定适用于在义乌市范围内申请户口迁移登记的公民。
第二章 户口迁移登记条件
3. 公民因下列事由需要迁移户口的,可以申请户口迁移登记:
(1)因婚姻、家庭团聚等原因;
(2)因工作、学习等原因;
(3)因城市规划、房屋拆迁等原因;
(4)其他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情形。
第三章 户口迁移登记程序
4. 申请户口迁移登记的公民,应当向迁出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,并提供下列材料:
(1)户口迁移证;
(2)身份证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;
(3)迁出理由证明材料;
(4)迁入地接收证明材料。
5. 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符合条件的,予以受理;不符合条件的,应当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。
6. 迁出地派出所受理户口迁移申请后,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转送迁入地派出所。
7. 迁入地派出所收到户口迁移材料后,应当及时进行审核,并向申请人发放户口迁移证。
8. 申请人持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。
第四章 户口迁移登记时限
9. 派出所应当在收到户口迁移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。
10. 迁入地派出所应当在收到户口迁移材料之日起5日内发放户口迁移证。
第五章 迁出登记
11. 公民申请迁出户口的,派出所在受理后,应当及时将户口注销并开具户口注销证明。
第六章 其他
12. 公民应当如实申报户口迁移事由,提供真实材料。
13.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、涂改、出借、转让户口迁移证。
14. 违反本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。
附件:
1. 义乌市户口迁移证样本
2. 迁出理由证明材料清单
3. 迁入地接收证明材料清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