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移民管理局休假天数表
一、节假日休假
1. 元旦:1月1日放假1天
2. 春节: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放假3天
3. 清明节:农历清明放假1天
4. 劳动节: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
5. 端午节:农历五月初五放假1天
6. 中秋节:农历八月十五放假1天
7. 国庆节: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
二、其他休假
1. 婚假:7天
2. 丧假:3天
3. 产假:128天
4. 陪产假:15天
5. 探亲假:每年20天
6. 工伤假:根据工伤程度确定
7. 年休假:按照工作年限确定
注意:
节假日与周末相连的,统一调整为放假。
所有休假天数均包含休息日。
以上休假天数仅供参考,具体休假时间以山东移民管理局实际安排为准。
国家移民管理局休假规定
一、休假类型
国家移民管理局工作人员享有以下休假类型:
1. 节假日
2. 年休假
3. 探亲假
4. 婚假
5. 丧假
6. 产假
7. 照顾假
二、休假天数
1. 节假日
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。
2. 年休假
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;工作满10年以上满20年以下的,享受15天;工作满20年以上满30年以下的,享受20天;工作满30年以上的,享受25天。
3. 探亲假
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病重或死亡,经本人申请,单位批准,可享受探亲假。探亲假天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
4. 婚假
工作人员结婚,享受婚假3天。
5. 丧假
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死亡,享受丧假3至7天。
6. 产假
女工作人员生育,享受产假98天。
7. 照顾假
工作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患病或需照顾新生儿,经本人申请,单位批准,可享受照顾假。照顾假天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
三、休假程序
工作人员休假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:
1. 提前提出休假申请
2. 经单位领导审批
3. 办理休假手续
4. 返岗后销假
四、其他规定
1. 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,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,注意安全。
2. 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,其工作由单位负责安排。
3. 单位因工作需要,经本人同意,可推迟工作人员休假时间。